根据黄浦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黄浦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黄浦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就是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撤三”。那么如果你的商标面临被“撤三”的状况,那么该怎么办呢?
首先,商标局在受理他人提出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之后,将向商标持有者下达《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商标持有者期限内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否则将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持有者可提供哪些商标使用证据呢?
1.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是由具有较高公信力的质量监察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报告,其手续颇为严格,因而产品检验报告可视为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持有者有合理使用注册商标。
2.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者协议是商标持有者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的一种重要依据,合同或协议中通常需要标识商标;如商标持有者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双方需要签订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即有明确标识商标,并且此合同还需要得到商标局备案许可,因此合同或协议可视为强有力商标使用证据。
3.发票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时的一种书面证明,是购置或消费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时的的收付款凭证;真实有效的发票上不仅会填写商标或服务的名称,同时也记录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的详细信息,因此发票也可视为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持有者在收取发票时,可要求在备注中加入商标信息,如此便能积累商标使用证据。
4.宣传广告或包装物
广告是向相关公众宣传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方式,商标在广告中通常处于十分显眼的位置,一些纸质广告甚至可以提供明确的时间;商品包装物向来都标识有商标,否则该商品很难进入市场中流通销售。因此宣传广告或者包装物也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有被合理使用。
以上几种材料即为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持有者在日常使用注册商标时,可适当积累相应的商标使用证据,预防可能出现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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