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稽查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建安企业在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处理不够准确。那么,这样做会不会有税收风险呢?小编带大家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回顾
税务稽查部门在对上海某建筑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部份工程项目已完工但未足额、及时确认收入。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要求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60多万元,加收滞纳金100多万元。
由于企业未在正确的时点确认收入,付出了代价,给自己带来了不良影响。
那么建安企业工程收入的确认问题,税收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安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在年末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该年度的计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小伙伴们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已完工但未及时结算的工程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完工百分比法首先要求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建设期间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如果在完工年度尚未有审计结果,可以按照合同金额申报纳税,待工程结算完成后,再按工程结算数对累计已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
2、在施工项目最终完工结算当年,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是否允许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施工项目最终完工结算当年,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