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这两种费用并不相同,其主要的区别在于广告费可以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而业务招待费则无法取得。但二者也存在共同点,它们皆是为企业产品促销、扩大影响等宣传所付出的费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7】512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也就是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税前扣除,其税前扣除额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小仲这里举例为大家说明。
【案例】a公司今年的销售收入为600 000元,支付广告商广告费60 000元,为产品做宣传花费业务宣传费20 000元。则,a公司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如下: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计:60000+20000=80000(元);
按照规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合计扣除范围为销售收入的15%;
可税前扣除最大金额=600000x15%=90000(元);
由于80000元<90000元,因此,a公司的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80000元可全部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15%的税率仅限一般企业,特殊企业请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