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企业经营期间,一些情形下可能会收到对方虚开的崇明发票。
而所谓“虚开崇明发票”,其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情形: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那么,企业如若收到虚开发票,究竟应怎样处理呢?下面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通常情况下,企业如若遇到虚开发票,可通过如下方法来进行自救:
如果发现手头的发票是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以偷税论处,同时无需缴纳滞纳金。
因此,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一定要留后手,即“善意取得”的证据。
包括:
(1)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资料
(2)资金未回流
(3)未支付手续费
无法重新获取发票时,除了留存“善意取得”的证据,税务的处理也一定要合规!
尚未申报抵扣的,暂缓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退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所涉专票注明的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或追回退税款。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重新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注: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另外,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以上是对“企业收到虚开发票怎么办”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企业如若遇到这一情形,但不知道如何处理,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的解决办法作具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