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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中的涉税风险你不能不知道!

发布时间:2023-10-13 08:48:02浏览:110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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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会计分录中的涉税风险

干会计的都知道,每到年终岁尾,正是财务年终结账、调账的一个节点,对于一些陈年老账做个清理是非常正常的,也是必须的,但是提醒大家,账目不要乱调整,否则也会带来涉税风险!看看如下案例吧。

某公司会计觉得2018年底的账面不好看,特别是资产负债表上常年挂账余额太大,因此就做了一笔调账的分录,正好达到增资的目的: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万元

盈余公积 8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二、看看风险吧

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20%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元

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政策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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