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于市面上的绝大多数企业来说,其都需要按照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那么,对于分公司来说,其应如何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呢?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一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事实上,除了内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由总机构或核算地汇总缴纳。这样操作的好处是:总、分支机构盈亏互抵后可以减少当期所得税支出,从而减少现金流出。具体操作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以上是对分公司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当前,企业如若对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够了解,便可以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