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开户自贸区许可证!
经**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决定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自贸区许可证核发,目的在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试点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 (市、区)。
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需要说明,银行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实施时间
自2018年6月11日起实施试点
试点内容
本次试点内容为,取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自贸区许可证核发。即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与此同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即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签制度;与企业签订账户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管理,健全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证件到期未更换、不配合对账、账户连续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等异常情形处置机制。试点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自6月11日起,企业在试点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按现行规定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资料。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面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并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企业。
试点地区银行完成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应当及时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银行报送开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后核查,试点开始起3个月内核查比例应当达到100%,后续要求视试点情况另行通知。
企业因纳入本次试点无需领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 在办理其他按规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当向银行(含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第二阶段
自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按照第一阶段业务处理办法执行外,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健全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销户管理等试点内容,第二阶段业务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三条试点原则
服务优先,提升满意度;放管结合,防范风险;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银行应当按要求做好行内系统改造,账户管理协议、制度修订等各项准备工作。未按期完成相关协议、制度修订或相关协议、制度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不得参加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