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期间,经常会听好多会计提到,股东万万不要向公司借款,否则必然缴纳20%个税。那么,这一问题是真实存在的吗?该说法是否真的准确无误呢?下面本文将带领大家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其实,以上说法并不确切,股东并非不可以从公司借款,只要用途是公司经营,则可以借款,而且没有期限一年的限制,真实的业务真实做账体现就可以。
比如:股东借款用于部门备用金、用于出差差旅费、用于日常用品采购等,建议保留好相关与经营有关的证据资料,如合同、采购入库单、出差报销单据等。
不过,对于个人股东的借款,与经营无关且期限超过一年的,将面临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由于未履行扣缴义务还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例如:一家私企财务总监,说公司正在面临税务稽查,现在账面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没出现大问题,最大问题在于账上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的大额常年借款630万元一直挂账未还,而且公司无法提供该笔借款用于经营的任何证据,现在面临20%个税的巨大涉税风险。
所以,为了避免因长期借款挂账带来涉税风险。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时,一定要注意2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另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建议早借早还,尽量不要超过一年。
【参考政策】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