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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03 08:54:35浏览:247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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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办理退还增值税的重要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和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办理退还增值税的重要凭证。那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期限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和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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