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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12:50:45浏览:104来源:仲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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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 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设立登记、闵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字号名称

(二)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三)从业人数

(四)资金数额

(五)组成形式

(六)经营范围

(七)经营方式

(八)经营场所

二、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三、登记条件

设立登记: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一) 设立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实行委托登记的由工商所审核)。 县局、 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闵行变更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闵行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三)注销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设立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字号名称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经营场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范围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注销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9、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出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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