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
1财政扶持资金
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如下:
(1)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2)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3)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2职称评审:
(1)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2)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人才引进: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直接申办本市户籍。
对于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
申报单位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并进行填报。
1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3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6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服务保障 | 服务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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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 | 近10年工商税务办理经验,一切程序合理、合法、正规 |
费用体系 | 仅收取代办服务费,费用全程透明,没有任何隐形消费 |
服务体系 | 专属顾问一站式服务,有错必纠,风险包赔,售后无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