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以及持有A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以及持有A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予以处罚。
1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用人单位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第一联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3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力登记表》内记载招工、退工日期并盖章。
*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在网上办理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www.12333.gov.cn)
审核通过的,职业介绍所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同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审核未通过的,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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