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专利使用权作价投资可否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进行类比。我们认为这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专利等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而土地是有形资产。由于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对土地可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凡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有关部门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这个证书是唯一的,只有时间和级差两个维度。但如前面分析的,专利使用权有时间、区域、领域和方式四个维度,专利权人授予他人使用其专利权,可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除独占实施许可外,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该专利权,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很显然,两者是不可以类比的。
不过,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专用权等都是知识产权,都是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与专利使用权一样,都可以作价投资。对于这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都可以采用时间、区域、领域和方式四个维度来对它们进行评估作价。同样的道理,对于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作价投资,建议不作限制或禁止,允许但不必刻意地鼓励或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