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七、(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据此规定,“研发失败”、“没有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并不影响加计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要求,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以及要求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这是针对加计扣除的程序要求,与是否研发成功并无关系,即无论如何皆应符合此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