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很多企业的会计在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上述相关凭证后,还没有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就习惯性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充分考虑有些发票是可能认证不通过或者稽核比对结果不相符的。
因此建议企业在取得增值税相关抵扣凭证后,先判断一下是否需要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如果不需要,可以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需要,建议先计入“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税额”,等认证通过或者稽核比对相符后再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1-1】秀财商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购进的不含税价为3000元、增值税为510元的原材料,取得了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尚未认证。2016年4月,将上月发票进行了认证,认证结果为“自动通过”。
2016年3月,取得专用发票,但尚未认证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3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税额510
贷:银行存款3510
2016年4月,专用发票通过认证,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税额510
这样的账务处理,可以使“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只反映记入增值税当期的发生情况,同时对发票的认证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清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