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苏州公司)有质量问题(快近效期)的存货需要退给一家保税区的公司,鉴于退货至保税区比较有难度,所以双方协商由我司帮忙销毁有问题的存货,然后保税区的企业给到我司补偿金额。针对这笔补偿的金额,我司需要交纳流转税吗?我司这种不实际退货帮忙就地销毁存货的,在所得税汇缴时需要出具资产损失鉴证报告吗?
一、正常来说销售方因质量问题向购货方赔偿,应按如下方式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实质上属于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二、如不能上述方式处理,你司收到赔偿因不属于销售行为,因此,谈不上价外费问题,也不涉及流转税,但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所得税问题。
三、存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据此,建议做专项申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