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应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同时,印花税的应税合同是列举制,未被明确列举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因此,公司和境外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对方不属于金融机构,则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印花税的应税合同是列举制,未被明确列举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公司和个人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文件中明确列举的应税合同,因此不属于征收印花税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令第1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