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借款给菲律宾的公司,每季度取得一笔利息。菲律宾对利息征收20%的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收协定,按10%征收。
譬如,2015年我司按照合同应该收到下述利息:
时间 应收利息 实收利息
2015.3.31 USD4,000 USD3,200
2015.6.30 USD4,000 USD3,200
2015.9.30 USD4,000 USD3,200
2015.12.31 USD4,000 USD3,200(实际2016.1.5收到)
请问,关于汇算清缴时的境外所得抵免问题,是按照实际缴纳的税额(20%)抵免,还是按照10%(优惠税率)抵免呢?
一、政策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三)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不包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四)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二、税收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