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对外提供销售(服务)产生收入,按规定收取款项,应当规范入账,打入公司账户,不能够隐瞒收入。
对方作为贵公司的客户,按规定向贵司支付货款。如以供应商以外的其他账户付款,贵公司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委托付款书,以保证贵公司业务一致性,避免虚开发票。即贵公司向A提供服务,A支付款项时,由B支付,则应当由A委托B支付款项,贵公司收取B支付的款项,仍按规定向A开具发票,不存在税务风险。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账户的基本管理,可以查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