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取的劳务分包的专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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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取得分包方专票,在预交增值税时扣除了分包款,那么分包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票还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吗?这样的话是重复抵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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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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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您好:

分包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进项。

预缴增值税时扣除的分包款,在总包机构所在地进行清算纳税申报时是要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全额纳税的,不扣除分包款,因此不会产生重复抵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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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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