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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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中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我国税法规定,未征、少征税款的一般追征期为3年,超过3年,除税法特殊情况外,即使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不能再追缴税款,税收法律关系因而消灭。我想提问的是,这里纳税义务消灭的意思是,如果在这3年期间,税务机关没有检查要求纳税人缴纳相关税,那么纳税人的这项税是不是过了3年就不用缴纳了。比如酒店的房产税,如果当地税务局没有来检查要求缴纳,酒店因为没有决算等原因,也没有主动缴纳,税务局也没有要求缴纳,那么三年以前的房产税是不是不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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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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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一般是五年,如果界定为偷税没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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