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用党费支付优秀党员奖励,据我查询,未找到相关规定。按照税法原理来讲,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采取了正列举的办法,即将应该征税的行为列举出来,未列举的即为不征税收入。列举出来的如果无明确规定免税,则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党员取得的奖励,不能算作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各项所得,唯一能贴切的是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的税率是20%。所以个人认为,党员得到的奖励,按照偶然所得比较合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该问题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