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以下几个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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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营销部准备促销活动合规买赠活动,比如:达到100元赠送促销品5元,促销品是肥皂。如果肥皂是在活动当地的超市购买,取得超市日用品的普通发票。请问

1)促销品是不是视同销售,需要交17%的增值税?

2)促销品取得的发票能作为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3)如果在印刷厂印公司LOGO的布干胶,然后贴在促销品上,可不可以作为宣传品?

4)此类促销品如何合理合规?

2、收取的普通发票,对方单位只开具了单位名称,税号和银行帐号都未填写,请问这种发票现在属于合规的发票吗?

3、如果收到的加油票是开具的个人发票,能在公司报销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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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赵润服务年限:5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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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方面: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避免了从货物按照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所得税方面:《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政策:1、赠品与正常销售产品在100元销售收入内按公允价值分摊,按正常税率缴税。2、促销品发票可以于所得税前扣除。3、可以做为促销费处理。4、按以上政策做买一赠一处理,税负最低。5、原则上发票信息应当填写完备,从目前情况看,普通发票问题不大。6、个人名头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使用,否则,需做所得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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