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纳税的问题,是开票当月还是以后月度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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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税款预交的时间:是开票当月还是以后月度均可?

2、如果我有1000万的项目,分包800万出去。本月给业主开票1000万,但只收到500万的分包发票。如果必须在开票当月预交税款,则我要在异地预交500万(1000-500)对应的税金,而我实际只需缴纳200万(1000-800)的税金。多交的税款如何处理?在异地多交,意味着在机构所在地会少交,可行?

3、如果我已经在异地预交了500万(1000-500)的税款,后来取得的分包发票300万(800-500)可否在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如果在机构所在地抵扣则是抵扣其他项目的发票,因为本项目的发票已经在前期全部开具,这种跨项目抵扣是否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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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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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缴税款时间,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例如,建筑企业6月份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税款在6月申报期内预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即计算纳税税额应,发票是最合法凭据,您预缴税额应该是(1000-500)对应的税金。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回到机构所在地按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申报纳税。即在异地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重新计算申报。

3、取得的分包发票300万(800-500)应在劳务发生地进行抵扣,当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向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申报,纳税人应作为一个整体核算和申报所有的工程项目,不需要分项目计算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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