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过路(过桥)费发票继续使用,由于之前领购的地税票只能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预计7月开始沿用之前的过路(过桥)费发票,只是换由国税监制,而不是地税监制。也可能增加增值税发票,具体以后续出台的文件为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