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1、商誉的问题
首先声明,该问题政策并无明确规定,以下谈谈个人看法。
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控股合并产生商誉在合并报表中反映,不体现在个别报表上;吸收合并产生的商誉,体现在个别报表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个人认为,合并转让形成的商誉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处理”,不需缴纳增值税。
同时,上述文件中似乎只对吸收合并进行了规定,控股合并并未明确,个人认为,控股合并可以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比照进行税务处理。或者从另一层面理解,税法认为控股合并中的股权转让,不涉及到流转税的问题,因此无需规定。
以上是个人理解,建议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确认。
2、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收入,现行文件中并无规定要求其对应的进项税转出或计提销项税。进项税的抵扣,并不以支付款项为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据本人所知,有的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这种情况会要求进项税转出,而且实务中确实有些纳税人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建议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充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