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会员制收入,营改增前,在实际消费时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发生了改变,因增值税要求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时即计征增值税。所以相应政策发生了变化,国家层面尚无统一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政策,详细规定附后。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即应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税率6%。进项税一般是采购时取得,比如采购器材,差旅费,办公费,采购材料,物品等,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个人认为属于文化体育业,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但不得抵扣进项税。不过这个还需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看健身房是否属于文化体育业服务。
相关文件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2、地方政策:
(1)如果纳税人在预售充值卡、会员卡时即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当缴纳增值税。因纳税人兼营多个不同税率增值税项目,无法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在预售充值卡、会员卡时未开具发票,在持卡人消费后再开具发票,且能分别核算的,按其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卡中既含会员资格费、又含货物或服务的,会员资格费按上述规定处理,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先开具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