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公司分包给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申报税?
2、取得分包的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申报税(特别是所得税)?
3、劳务公司的成本主要是人工费,利润该如何设置?
谢谢老师!
建筑公司和建筑劳务公司为两个纳税主体,分别纳税。
建筑公司如果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分包出去的项目,应当由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筑公司如果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税款时,专业的建筑分包款可以凭发票等扣除凭证扣除,专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不能够抵扣增值税。
建筑劳务公司按规定取得的分包款,按照分包业务的性质纳税,如果是建筑劳务,按照建筑业纳税(11%的税率或者3%的简易征收率),如果是建筑以外的其他劳务,按规定适用税率(人力资源服务等可以是5%的简易征收率,其他劳务通常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劳务公司的成本大多是人工,利润应据实反映,建筑劳务 向建筑公司收取的款项,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据网上一些媒体发布的信息,2012年我国西南的西藏、云南等地,西北的宁夏、甘肃、陕西等地,东北的吉林黑龙江等地的建筑劳务企业产值利润率均位居全国前列,特别是西南的两个地区西藏、云南和华北的内蒙古两地的税前利润率均在20%以上,西藏甚至达到了30%以上。
住建部权威发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建筑业企业(指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80757.47亿元,增长 2.29%;完成竣工产值110115.93亿元,增长9.33%;房屋施工面积达到124.26亿平方米,下降0.58%;房屋竣工面积达到42.08 亿平方米,下降0.60%;签订合同额338001.42亿元,增长4.48%;实现利润6508亿元,增长1.57%。截至2015年底,全国有施工活 动的建筑业企业80911个,减少0.28%;从业人数5003.40万人,增长10.28%;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为323733元/人,增 长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