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需要交所得税吗?

1位顾问回复547人看过

我司在2014年11月份取得了财政补贴的30万技改项目资金,当时的会计做分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15年的时候又来了一个会计,将这笔收入又改成了长期应付款。但是在申报14年企业所得税时,未将这笔收入在申报表里体现出来。我是今年6月份接的账,8月份收到税务局通知,说是这笔收入应该做为营业外收入,在弥补亏损后要交所得税,让我们重新申报14年所得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我按他们的要求做了。但后来听一些同行说,这个资金不应该交税的,所以想请问下老师,到底交还是不交呢?谢谢

专业顾问回答

鲍琦
鲍琦服务年限:6评价:4.8

资深注册顾问向TA咨询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根据以上内容判断。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