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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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中会发生支付给拆迁户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由于是支付给个人所以未取得税务发票,只有对方个人开具给我司的收据。请问,凭收据是否可以入账,最终计入成本,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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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赵润服务年限:5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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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款,接受补偿一方收取补偿款不属于经营行为的,无需缴纳流转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相应也无需开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可以凭住户开具的收款收据、补偿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函[2011]243号文有类似规定,可以参考:

1)对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开具发票,各当事人应……妥善保管有关会计凭证(包括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公告,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合同、协议等)。

沈阳地税也有类似规定,可供参考:

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2013-03-05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沈阳市技术开发公司取得土地拆迁补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高新地税发〔2013〕1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支付给被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款,若被拆迁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依法不征收营业税或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补偿款可不开具发票。支付补偿款的单位可凭补偿协议、付款证明以及政府收回土使用权文件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且依法不征收营业税或不属于营业税征税项目的其他证明材料计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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