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只有管理不善原因才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公司的老包材报废,不知是属于什么原因,如果属于管理上的原因导致的报废,则应按照管理不善将其进项税转出。
管理不善在实务中比较难以判定,如果因保管不当,导致变质从而报废的,属于管理不善。如果因购买的包材应规格型号无法用于生产的产品,则也可以归结到生产管理的原因。
根据实务经验,类似于这种存货报废的情形,一般按照管理不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