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公告这是不是意味着,若现在企业还有一部分陈年老账,可能一直挂在账上,现在还没有付出的费用,根据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有可能现在向税务局进行一些备案的时候,可能会说他若觉得该金额比较大,本身也是关联方,提出先别付,再看一看或要等具体地方操作细则出来之后,要在具体看完之后,才能决定是不是让付?是不是有这样的可能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主要明确,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要您与关联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受益性原则(该劳务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经济实质原则(纳税人交易的形式满足有关税收政策的要求)、价值创造性原则(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就可以税前列支,与金额大小无关。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企业应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对话,及时备案,了解一下当地主管机关的政策要求,尽早尽快解决与当地税务机关任何潜在的争议,避免产生重大税务分歧,最大程度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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