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处置到期固定资产 是否需要备案,是否产生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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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您好! 在上海处理到期固定资产 是否需要到税局备案,按净值税收入处理是否会产生什么税,如有税 那税点又是多少? 报税及帐务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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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杨艳艳服务年限:10评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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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固定资产销售,如果之前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销售时按照17%缴纳增值税,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如属于2009年或者营改增之前(之前为营业税纳税人)等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3%的简易征收率,经备案后可以减按2%。企业所得税方面,按净值销售不会出现 损失,无需办理资产损失等备案手续。

1、办理手续: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内容节选如下:

3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固定资产(非其他个人)

36.1类别: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6.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6.3备案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36.4应提供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纳税申报

简易计税3%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目,适用的减半部分,填入“应纳税额减征额”。

3、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增值税,可以直接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而不能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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