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怎么理解?是2016年5月1日后签订合同?如果2016年5月1日前已部分发生,2016年5月1日后增加的部分能否抵扣进项税?
你问题的焦点在于15号公告中对于发生的定义。查阅总局关于15号公告的解读,并未说明发生的准确定义,而从字面来理解,可以将发生理解为开始发生(起始点)、正在发生(正在进行)和已经发生(已经完成)。我认为企业首先应根据合同内容明确并区分该项工程由哪些明细工程构成,各部分开始施工以及完成的时间,以确定某一明细工程的具体发生时间,从而有可能抗辩主管税务机关以合同签订时间作为判断工程是否发生的依据。同时建议应该把该在建工程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明确5月1日前的内容(作为一个合同)与5月1日后的内容(作为一个合同),这样来处理跨期合同可能是比较妥当的方法。
希望以上建议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