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公司在今年营改增后,对于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我们现在的增值税该如何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的内容,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按11%的增值税税率缴纳或是按5%的税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我想问的是,如果是按5%的简易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那么这是5%是否还需要价税分离计算?比如我们取得的不动产销售的收入是1000万元,当期应交的增值税是1000*5%=50万还是1000/1.05*0.05=47.62万元?是哪一种呢?谢谢!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无论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都要进行价税分离,假如您取得的不动产销售的收入是1000万元,当期应交的增值税为1000/1.05*0.05=47.62万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