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给的人才补助属于免税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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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给的人才补助属于免税收入吗?在利润表中哪一列体现【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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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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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方面,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省级政府发放的指定奖励才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政府补助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贴》核算,通常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

1、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部委和**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个人所得税。

市委组织部发放的人才奖励,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如无特殊规定,个人取得该项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符合财税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就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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