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合伙企业纳税主体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以“先分后税”所得税处理原则。
法规依据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收入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享
比如某合伙企业有3个合伙人,分别为法人企业A公司、张先生、王先生
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
2015年该合伙企业取得所得为600万元
则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25%)
张先生和王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69.325万元(200×35%-0.675)。
点评: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人,交税只找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