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营销活动购赠品(营销活动时赠送给用户个人)进项税额能抵扣吗?接下来是做销项税额还是做进项税额转出?【通信行业】
问题所述情况,各地的口径不一致,具体以当地的执行口径为准。
我个人理解,营销活动赠送礼品,如果是买一赠一方式,赠送部分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直接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确认销项,与此同时,购入的礼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纯粹的业务宣传,没有购买货物的前提下,逢人即派送,属于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于原有客户,赠送的礼品,按照业务招待处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下面是部分地区的口径,供参考: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发布日期:2016-07-21)
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http://www.hb-n-tax.gov.cn/art/2016/7/21/art_15170_510716.html
山东国税解答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8-6)
6、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金融企业购买礼品给无偿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http://www.sd-n-tax.gov.cn/art/2016/8/6/art_43805_10198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