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应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商品房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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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年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应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问,以上条文中的“商品房”怎样认定?是指在开发时就立项为住宅、商业、写字楼的项目吗?土地性质应该是住宅、商业吗?

我单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也经营其他业务。拟用自建的“工业产权办公楼”对外投资,请问:我单位的“工业产权办公楼”是否属于财税2006年21号中的“商品房”?以上工业产权办公楼投资要交土增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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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赵润服务年限:5评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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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所述情况,房地产企业以“工业产权办公楼”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从定义上看,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财税[2015]5号文出台前,税务政策主要是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一条以及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问题所述条款),具体操作时,不需土地性质是否为住宅、商业,凡是房地产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或者是非房地产企业将房产投资于房地产企业,均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5]5号文出台之后,财税字【1995】48号文第一条以及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被废止,不能再作为正常依据,依据财税[2015]5号文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凡是房地产企业,其以土地、房产对外投资,或者是非房产企业,其以房产、土地投资于房地产企业,均不能够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财税[2015]5号文的表述为“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不再是“商品房”,实际上操作时也没有按问题所述区分性质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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