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人员来公司税务纳税评估,发现2016年4月30日前尚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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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人员来公司税务纳税评估,发现2016年4月30日前尚有一部分车库已卖出,未缴营业税,要求本公司补缴营业税,而国税专管员说是缴增值税,国地税没有统一口径,让我们企业很为难,没法确切申报,特来此咨询,这部分车库款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何申报?谢谢!【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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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艳
杨艳艳服务年限:10评价:5.0

资深税务筹划师向TA咨询

关于不动产的营改增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前,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2016年4月30日前一部分车库销售车库未缴税,应按营业税方式和税率补缴税款。

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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