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去年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去年公司没有收入,但有费用,其中有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用,在填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是不是要全额调增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如果填写此项,就会减少亏损额度而影响后期的抵扣?能否不填纳税调整项目中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周期比较长,一般至少1.5年以后才有收入,那么前期发生的费用中招待费及广告费怎么办?请老师帮我该如何处理此种问题。谢谢
老师,您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周期比较长,一般至少1.5年以后才有收入,那么前期发生的费用中招待费都是与筹办活动有关吗?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的筹办费吗?但会计核算时是计入到招待费里的。开发周期至预售阶段是属于什么期间?这个期间的发生的招待费如何税务处理。
老师,您好!谢谢您的回复。那我在填写申报表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周期至预售阶段期间发生的招待费我按金额的60%调到开办费中,可以吗?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来调整是否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第五点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由于各地税务局对于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是全额调整还是按60%调整理解有异,故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调整,只是调整的金额多少的问题。
广告费如果当年列支的费用无法在当年税前列支完毕的可结转至下年及以后年度税前列支,故广告费的调整对于企业的亏损弥补金额影响不大。
以上答复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