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现签订一项甲供材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制造和安装项目的金额。请问:
1、在这项合同中,我们把加工制造部分的收入按17%纳税,相对应的委外加工费用的进项税予以抵扣;
2、安装部分的收入按3%纳税(按建安企业甲供材的税率执行),无进项抵扣。
这样进行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上所述,您与客户签订了“一项”甲供材合同;而且也很明显,加工制造与安装服务确实存在于相同一项合同之内,单独拿出其中任意一项,合同都不完整。因此,这属于混合销售。
您上面明确提到,本公司属于生产制造型企业。则此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加工制造)货物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2明确了“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其前提是“建筑服务”。而这里则是作为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处理,因此也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应当以全部收入按17%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依法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