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 我们A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公司,借用着B公司的资金,有时偿还一部,但一直没有做过利息支付,这对我们的A公司,有没有涉税风险呢?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关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占用的问题,争论由来已久,主要针对借出款项方是否应核定其利息收入,营改增前是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
主要的依据是征管法的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的业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对于B公司,存在无偿借出资金被核定增值税的风险。
对于A公司来讲,一般风险较小,营改增后的主要问题是,如果B公司被核定缴纳增值税,由于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即使B公司开具了专票,A公司也不能抵扣。
如果符合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对于集团统借统还的条件,则集团内部之间的资金往来的利息可免增值税。
相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