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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根据上述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是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学历教育,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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