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财会〔2010〕11号)规定,通过预期能通过审批的项目。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直接予以资本化,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项目最终未能通过审批立项,将“在建工程”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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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只有“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三大项,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才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环境评估、建筑图纸审核等服务不需要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