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的增值税发票、费用类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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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的增值税发票、费用类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如果有跨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以上有哪些相关文件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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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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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从所得税角度,发票应在在开具日期所属年度,进行核销。

第二个问题》: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为开具后180天,因此,只要在此期限内,均可认证证并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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