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入股,是否可适用第三大条中“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在本文件之前发生的股东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是否可适用本政策?
一、根据(财税[2016]101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二、执行时间问题:该文件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本通知有关政策执行。
因此文件属于新发布文件,建议执行时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