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香港公司的非贸付汇的税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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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外资企业使用一家香港的猎头公司招人,成功了,现在要支付服务费给这个香港公司,当然会涉及非贸付汇有关的税金问题,同时该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原因代替该外资企业支付猎头服务费,上海的外资企业就不用付了,也不用在账上列支这笔费用。问题:1.这种代付款项的行为本身是不是仍然不能免除外资企业需要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什么情况下税局有权要求补交这个说?如果税局根本无法发现有这样一笔交易存在,是否就没有问题了?2.外资企业如果需要代扣代缴税金,需要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吗?(过程中这个猎头公司没有过来中国)非常感谢。

专业顾问回答

冯晴晴
冯晴晴服务年限:6评价:4.9

高级会计师向TA咨询

您好,此种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

首先我们要确定该项所得的性质,其性质是非居民企业(香港猎头公司)在境内提供的劳务性质所得,劳务性质所得不属于预提所得税的范围,预提所得税的范围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于这个“等”,没有确切定义,但肯定不包括劳务所得)。

劳务所得,根据劳务发生地确定企业所得税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本案例中,香港猎头公司完全在境外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因此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内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2、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本案例中,境外单位香港猎头公司向境内单位贵公司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在境内无需计征增值税。由于香港公司未在境内发生劳务活动,因此应判定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综合以上,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香港公司均无需在境内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应准备好充足的资料证明该业务完全在境外发生,尤其是涉及到此种不需缴纳税金的业务,一定要慎之又慎。有时候根据文件规定不需缴纳,但是各地税务机关的掌握经常会出人意料。比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费,其实质是劳务费,但是很多税务机关认为这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因为其中包括了“技术”的字样,需要企业预提所得税。我只能为您提供政策上的支持,但实务中还是应该提前做好充分的调研。

了解了以上几点,上述的三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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