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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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一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方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是否需要备案?因国外公司无发票,该费用如何入账(需支付外汇)? 以及在支付服务费时,如何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若该公司为我公司外资股东之一(非控股股东),以上又如何处理,在税务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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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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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涉及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涉外源泉控管)、对外支付(外汇)、关联交易(外资股东)等情形,因此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要求及所需资料,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1.(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属于境内;如上所述,若技术服务发生于境内,则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技术服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关联关系的认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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