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公司收到自产自销花卉开具的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申报扺扣?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明确可以抵扣,但财税(2012)75号通知第三点解释可抵扣的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售农产品按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税务代开的普通发票,且仲企财税学院相关文章也说明可以抵扣,请问: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区分不同情况才允许抵扣?(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也明确不能抵扣)【物业行业】
花卉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属于农产品(其他植物),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文的规定,按13%计算抵扣进项。
财税(2012)75号文对 “销售发票”的解释,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财税(2016)36号等文不一致,部分地区税局以该规定为由不予抵扣。建议凭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文的规定要求抵扣。
上海国税对于农产品抵扣曾经出台过文件,可以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备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1号),为加强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自2015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增加报送“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清单”